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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証是外國公司對其美國子公司進行人員調動所使用的簽証,這就意味著外國公司必須在美國設立一個公司實體。

以成立外國公司的美國子公司為例,在美國成立公司屬各州政府管轄,通常沒有資金和股東方面的限制,這一點與中國中國大陸公司對新設立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及純內資和中外合資公司設立要求不同。然而,如果外國公司打算從外國母公司向美國子公司通過L-1簽証派遣人員,所設立的公司不僅僅要符合公司所在地州政府的要求,另外還必須符合美國移民局對新設立的美國子公司的種種要求。

首先,美國移民局要求外國公司與美國子公司必須有一定的隸屬關系。這種隸屬關系可以體現在很多方面,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是美國公司為外國母公司所控制。因此,新成立的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體現外國母公司的控制權,而體現此控制權的最直接証據就是外國公司為擁有美國子公司50%或以上的股權的最大股東。

移民局對新進成立的的另一個重要要求就是新公司的啟動資金。雖然美國各州政府通常對新公司沒有嚴格的資金要求,但如果新成立的公司要作為申請方向移民局遞交L-1簽証申請,則必須向移民局証明有足夠的資金支持公司的運作。

此資金規模根據公司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美國公司應當提供証據表明資金來源於母公司。有些外國公司在設立美國子公司前派遣公司人員來到美國進行考察並隨身攜帶現金,這些隨身攜帶的現金后來作為母公司的投資和美國子公司的啟動資金投入新設立的美國子公司。一旦移民局對新公司的資金來源提出質疑,這種投資安排很難提供有力的書面証據証明外國母公司的投資。

移民局對遞交L-1簽証申請的美國公司的另一條要求就是此類公司必須有正式的辦公地點。有些美國公司在設立后沒有租用正式的辦公地點而使用住家的地址和電話等。此類情況移民局一旦發現將對L-1申請很不利。設想如果連租用辦公地點的費用都不願意提供,如何向移民局表明外國母公司對美國子公司的投資和信心。

成立美國子公司並進行L-1申請時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因此,外國公司在成立美國子公司之前就應當諮詢律師,並在律師的指導下設立公司和對新公司進行投資,以免出現由於前期工作的誤差影響到L-1申請的情況。

適合申辦L-1簽證者,條件如下:

  • 外國公司預計在美國申請新公司之設立
  • 外國公司管理者調職到美國設立、開發或是管理美國新公司者
  • 外國公司調職到美國公司擔任監督管理、專業經理人、或管理公司主要部門之負責人
  • 外國公司擁有專業技能的職員,並派駐至美國分公司、分部、或相關企業
  • 國際會計公司之職員或合作夥伴
  • 跨國際企業任派外國籍管理者或經理人管理美國分公司、或管理分公司主要部門
  • 跨國際企業任派外國籍經理擔任美國分公司之管理部門、專業技術部門或是管理主要部門者
  • 跨國際企業任派外國籍員工至美國分公司且擁有特殊專才例如產品、研發或行銷技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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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商威邦提供下述移民服務:

  • 審核您個別的移民需求與現況
  • 確認L-1是符合您需求的簽證類別
  • 為您準備申請L-1簽證所需文件之清單,避免遺漏
  • 精確的為您準備簽證申請資料
  • 將您的申請文件傳送至正確的相關政府部門單位
  • 謹慎小心的處理與協調所有與美國政府部門之間的文件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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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商威邦「不」提供下述服務:

  • 行政或法院文件審核
  • 原錯誤決定的上訴
  • 遣送回國的程序
  • 提供任何申辦成功的證明文件
  • 備註:

  • 以上每項服務均有「文件清單」方便您準備所有送件資料,文件若需翻譯,翻譯費每件另收 $50 (每件限兩頁)。
  • 若需要我們為您撰寫英文企劃案(Business Plan),我們的收費為 $1,250
  • 申請修正移民身份成為永久居留之外國籍申請人,如需離開美國國境,需提前取得移民局之同意(Advance Parole)(Advance Parole),以免無法再度進入美國國境。前往申請離境許可證
  • 若再訪美期間,預計變更簽證狀態為L1簽證,您必須申請更改簽證種類。前往申請變更
  • 持有L1簽證人之配偶,得以在美國工作,為需取得就業許可證明文件(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前往申請就業許可證
  • 管理者或經理人持有L1簽證時,符合優先工作者之條件顧得以申請綠卡身分。這種類別的勞工得仔免申請勞工工作證。前往申請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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